校务咨询
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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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校务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我校师生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学校的管理增加我校校务的透明度,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广东海洋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我校办学传统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海洋大学校务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务咨询委员会)属非常设的校务咨询、指导和服务机构,按照其章程履行职责,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的战略规划、重大事项、重要决策和制度提供科学、民主的决策依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决策指导和政策咨询。校务咨询委员会主要通过民主协商方式行使咨询议事职责。

委员对学校办学活动中的下列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咨询意见、建议:

(一)学校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三)学校综合改革方案;

(五)其他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第四条 信息收集。广泛收集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后勤管理等各方面的信息,为学校的规划与决策提供相应的信息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开展实践调查研究。受学校委托,对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广大师生共同关注的重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组成规则

第六条 校务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内的知名学者、专家担任,其他委员人选由各单位、部门负责推荐。校咨询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学校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第七条 校务咨询委员会的组成:

(一)校务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二)校务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由校内下列人员担任:

1.学院院长代表;

2.教授及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代表、法学专家代表;

3.学生代表;

4.教学督导代表;

5.“校园天使”代表。

第八条 校务咨询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公道正派;

(二)有较强的责任心,在各层次、各学科和各类别专项工作中有较高的群众威望;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全局观念和协作精神,有较强议事能力;

(四)熟悉教育政策和规律,身体健康,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开展工作。

第九条 校务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校务委员会秘书由发展规划处安排,负责校务咨询委员会具体事务工作。

第十条 校务咨询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委员每届任期4年,到期可续聘,对不能履行职责者可提前解聘。凡因各种原因无力承担校务咨询委员会职责的成员,应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委员会成员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校务咨询委员的权利:

(一)以校务咨询委员身份独立或联名直接向发展规划处提出意见、建议和报告;

(二)以校务咨询委员身份开展校务调查研究;

(三)向校务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提交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校务咨询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认真履行职责;

(二)对学校的重大政策、规划及其他相关事项,未经学校授权,不以咨询委员身份对外发表意见;

(三)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校务咨询委员会的会议制度。

(一)校务咨询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二)校务咨询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委员对议题的建议由副主任负责汇总后报主任;

(三)学校机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和与该次会议讨论内容有密切关系的专家可列席校务咨询委员会会议,参与讨论,负责说明,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四条 校务咨询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校务咨询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主任请假并说明缺席理由。

第十五条 校务咨询委员会决议事项时,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参会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校务咨询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校务咨询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讨论的过程、结果等事项严格保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广东海洋大学校务咨询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务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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